未经允许公开整形照片,侵犯隐私权

来源:健康报 2025-11-17

典型案例——

小美(化名)是一名网络女主播,曾在某美容机构接受胸部整形手术。术后,她意外发现自己的胸部整形照片被该美容机构作为成功案例进行宣传。小美认为该美容机构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遂将其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美容机构员工在未经小美允许的情况下将其整形手术的隐私部位照片发布在微信朋友圈及工作群中,故应认定为擅自拍摄他人隐私、公开他人私密信息的行为。此外,案涉美容机构员工拍摄、传播的照片中包含小美明显的纹身特征,具有较高的辨识度。小美作为网络主播,在其进行直播活动中能被他人轻易识别,该行为对小美的生活及职业均会造成较大影响。案涉美容机构未禁止员工拍摄客户整形照片进行宣传,未对该宣传行为 进行制止,且照片中存在案涉美容机构的商标水印,故应认定案涉美容机构的行为构成对小美隐私权的侵犯。

(案例选自某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公开案例)


应知应会——相关法条这样表述

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等行为。当人格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有权依照民法典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医师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依法保护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泄露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关联法条——

民法典第 103210331226 条;个人信息保护法第 10 条;医师法第2356条。

文字整理:重庆市卫生健康委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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